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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目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可以将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比如60周岁男性投保此险,保额1万元,交费期10年,年交保费2810元。具体保险利益如下: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1、心脏病(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脑中风;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癌症;6、瘫痪;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严重烧伤;9、暴发性肝炎;10、主动脉手术。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详情请参考我们的相应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
其他车辆投保险种所遭受损失的,有关理赔指南请查看该险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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