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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保险责任:(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自然灾害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保险责任:(一)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三)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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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 |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保险责任1.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一)保险责任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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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保险责任1.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一)保险责任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