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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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理赔须知

索赔所需材料:

1.保险单、或保险批单及保费收据;
2.
法院、公安、派出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
损失清单
4.
损失物品原始发票
5.
损失物品修理费发票
6.
施救费清单
7.
第一现场照片
8.
权益转让书等

 

索赔流程:

 

发生保险事故---->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派员现场查勘---->递交索赔材料

---->保 险公司审核索赔材料、确定保险损失、缮制保险赔案、结案---->通知领取赔款

---->领取赔款

 

注意事项:

1.发生保险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
发生保险事故后,索赔期限为2年。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3.
索赔金额以实际损失价值厘定,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4.
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5.
索赔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有效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个别保险除外,如责任保险)
6.
损失后的残余物资可以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收回处理,具体由双方协商处理。

  

>>>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索赔程序
·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或机器设备的损坏或损失,负责该项财产或机器设备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其主管报告,由主管立即通知保险主管人,同时拍摄受损财产的现场照片,并负责保护现场。保险主管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检验。
·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经济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有关部门的主管或经理应在意外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向保险主管人递交一份损失及意外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 确定事故发生原因是保险公司予以赔付的重要前提,被保险人就分析事故原因召开的重要会议,保险公司有权派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
·发生火灾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
·保险主管人在接到事故经过报告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函。
· 在被损坏财产或机器设备的修复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工程部或负责修复和重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向保险主管人递交一份详细的损失报告,包括:受损财产的修复费用、受损机器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单价、总计索赔价值、有关单据发票以及一切可以证明索赔价值的有关文件。保险主管人据此与保险公司接洽,解决赔偿事宜。
· 财务部保险主管人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坏财产或机器设备的损失清单时,应将设备(或物料)和劳务费用分开记录,这将有助于理赔的效率。
·各生产部门应采取各种预防和安全措施,做好防损工作,对保险公司或其聘请的公估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有关部门应定期做好设备和财产的维修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在企业内部进行各项施工之前以及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管理人,以便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
财产利损险、机损利损险索赔程序
·由财务部保险主管人根据保险单有关条款的具体要求,通过财务核算完成利润损失报告,并根据利润损失报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在索赔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协助提供保险主管人或保险公司所要求的有关利润损失的资料。

>>>雇主责任险索赔程序
·不论发生何种意外伤害事故,受伤员工所在部门均应认真填写意外事故报告,由企业医务部和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受伤员工所在部门于事故发生后的三天内将意外事故报告原件送交保险主管人,由保险主管人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
· 轻伤:医务部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没有到医院进行治疗和进行外科手术的轻伤进行认真的记录,包括受伤员工的姓名、

性别、部门、工种、诊断结果、处置情况及医疗费用。每月定期由医务部将上个月发生的轻伤事故进行汇总,报送保险主管人。
· 重伤:对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或需进行外科手术的重伤,医务部应立即通知保险主管人。
·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负责收集有关的索赔证明文件,包括:病假条、医院进行治疗的原始单据和发票、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证明以及其它保险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受伤员工痊愈或恢复工作后,上述索赔证明文件由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字并出据工伤证明,然后由该部门送交给保险主管人。
· 保险主管人应设立雇主责任险索赔专帐(即应收保险索赔款帐)分别对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工伤费用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所有工伤员工的医院证明和原始单据, 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保险公司作为索赔证据。
· 在索赔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对保险公司或保险主管人所提出的要求给予大力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索赔程序
当发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时:
一、物质损失索赔
·
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不论估计损失是否属保险单免赔额以内。
·
现场拍照,在可能的情况下保护好现场,以便让保险人查勘、核定损失。
·
采取必要措施对受损标的进行施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由保险公司支付。
·
根据保险单规定,被保险人有责任提供有关的凭证、帐册、单据作理算的依据。
·
在恢复施工前,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当按损失情况及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达成统一意见,避免日后误会。
·
物质损失项下的赔偿基础是实际恢复费用,确定恢复费用是按建筑合同单价为准。
·
扣除保单约定的免赔额后,赔款将直接付给被保险人。

二、第三者责任索赔
·
一旦获悉发生意外事故而可能引起索赔,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
现场拍照,在可能的情况下保护好现场,以便让保险人查勘。
·
记录所有目击者的姓名、地址、电话。
·
将收到的一切与该事故有关的函件不作任何答复即转给保险公司。
·
被保险人如果收到任何法律诉讼文件、传票或通知都必须原文件、不作任何答复立即转给保险公司处理。
·
不要与第三追偿人进行任何承诺、协商或拒绝要求。
·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根据有关法律与第三者协商,然后确定是否负责赔偿或拒赔。
·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单规定的免赔额以外的部分,对于所有在免赔额以内的索赔,被保险人需自行处理。
·
保险人的理赔以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和损失清单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