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全残,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初次被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初次被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3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38种)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多发性硬化症
27.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28.肺源性心脏病
29.脊髓灰质炎
30.终末期肺病
31.植物人状态
32.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3.严重心肌病
34.重症肌无力
3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36.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8.疾病末期
轻症疾病(10种)
1.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轻微脑中风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视力严重受损
7.较小面积III 度烧伤
8.主动脉内手术
9.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0.重度头部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