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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险种集萃 > 寿险 > 保障型保险 > 长安定期寿险健康计划

 产品特色:

小额保费 高额保障    交费灵活 百分关爱     重疾给付 生命关怀    保单您做主 家庭有保障

产品形态:

  险: 新光海航长安定期寿险
附加险: 新光海航附加额外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18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515202530年,至556065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期交(51015202530年交) 期交(交至556065

保障利益:

“新光海航长安定期寿险”(主险)及“新光海航附加额外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两款产品的保险合同利益包括以下三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身故,我们另给付相当于未到期保险费的金额,并入“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全残,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全残,我们另给付相当于未到期保险费的金额,并入“全残保险金”。

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重疾种类

新光海航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涵盖33种病种: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终末期肾病   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多发性硬化症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严重冠心病   脊髓灰质炎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本附加合同中重大疾病所列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案例

30岁的王先生有一个刚刚上幼儿园的儿子,为了幸福的家庭没有后顾之忧,他为自己投保了20年期,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新光海航长安定期寿险”并附加了“新光海航附加额外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期保险合同利益如下:    

险种名称

基本保额

保险期间

交费年期

年交保费

新光海航长安定期寿险

10

60

20

750/

新光海航附加额外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0

60

20

550/

保险利益:

重疾保障金:50岁(含)前,如患重疾,可获赔10万元,附加险终止,主险继续有效。

身故全残金:保险期间内,发生身故或高残最高可获赔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