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外保险
诚信保险代理
致力于成为客户的最佳选择
真正满足客户需求
彰显代理人专业价值
产品特色:保障全面,投保简便
意外伤害保障 附加双倍给付
重大自然灾害 无忧从容面对
意外医药补偿 贴心关爱健康
住院费用补偿 为您保驾护航
收入保障给付 令您后顾无忧
重大疾病保障 涵盖主要重疾
投保手续简便 低投入高保障
缤纷保障计划 按需灵活搭配
产品形态: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本保险计划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保险计划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保障利益: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主合同《友邦安益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本项第一至第三款给付的累计金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该事故发生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项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上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上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上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四、意外身故、残疾和烧伤保险金双倍给付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发生效力。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将支付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每次意外事故,该附加合同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为以下两项补偿金之和,并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后的余额为限,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
一、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上述“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意外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外,还将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该金额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药品费用(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以一百元为限。
每日住院给付及每日重病监护病房给付(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手术费用补偿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手术费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从新农合取得手术费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手术费补偿金
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手术费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手术费补偿。
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进行手术治疗,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手术费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手术费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从新农合取得住院费用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对于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遭受该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安益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该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 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当年度已支付的保险费。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险责任)
本项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项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其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本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上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需扣除已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上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上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投保示例:
张先生,30岁,已参加医保,职业等级为一级,投保了成人计划中黄金计划,年付保险费788元。
张先生可获得的保险保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