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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属产品 > 新海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大病守护   安心幸福       年年增长   三倍保额       少时准备   老时安心       大病赔付   身故保障

 

产品形态:

  险: 新光海航新海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期间: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25年交、30年交) 

 

保障利益:

保额递增

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以基本保险金额的5%单利递增,增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初患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初患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初患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中金额较大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中金额较大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

    在本计划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投保案例

30岁的张先生为自己投保

 

险种名称

基本保额

保险期间

交费年期

年交保费合计

新光海航新海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0

终身

20

6640

 

保险利益:

重疾保险金:50岁时,如果张先生因为初次罹患重疾,可获得20万元的重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如张先生至70岁时初次罹患重疾,则可获得30万元的重疾保险金。

身故保障金:70岁时,如果张先生身故(非重疾情况),则可获得198100元身故保险金。

             80岁时,如果张先生身故(非重疾情况),则可获得225920元身故保险金。

所获荣誉:

2011年,在第五届“搜狐金融理财盛典”的保险行业年会上,新光海航新海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荣获“2011最佳重疾险产品奖

     注:详细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