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产品

诚信保险代理

致力于成为客户的最佳选择

真正满足客户需求

彰显代理人专业价值

首页 > 专属产品 > 新海康利健康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大病轻症 双重呵护   提前给付 颐养天年   轻症保障 额外给付   红利给付 财富保值  

产品形态:

  险:新光海航新海康利两全保险

附加险:新光海航附加新海康利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0周岁

交费期间:35101520年交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

投保金额限制:最低:基本保额1万元人民币

保障利益: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与主合同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等按主合同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轻症疾病关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主合同保险费总额给付“轻症疾病关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关护保险金”

自每次确定给付“轻症疾病关护保险金”的轻症疾病被确诊之日起一年以内,对被保险人确诊的其他轻症疾病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关护保险金”的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每项轻症疾病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关护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轻症手术关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次进行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手术,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与主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主合同保险费总额给付“轻症手术关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次进行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手术,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手术关护保险金”

自每次确定给付“轻症手术关护保险金”的轻症手术进行之日起一年以内,对被保险人首次进行的其他轻症手术不承担给付“轻症手术关护保险金”的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每项轻症手术累计给付的“轻症手术关护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轻症疾病关护保险金”和“轻症手术关护保险金”两项累计给付之和以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自每次确定给付“轻症疾病关护保险金”的轻症疾病被确诊之日起一年以内,对首次进行的轻症手术不承担给付“轻症手术关护保险金”的责任;自每次确定给付“轻症手术关护保险金”的轻症手术进行之日起一年以内,对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关护保险金”的责任。

“轻症疾病关护保险金”和“轻症手术关护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轻症手术的情况进行给付,对于首先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不再给付“轻症疾病关护保险金”和“轻症手术关护保险金”。

附加险重疾种类

新光海航附加新海康利重大疾病保险涵盖33类重疾:

附加险轻症及轻症手术种类

1.    轻症疾病:早期恶性肿瘤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轻微脑中风  脑垂体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  视力严重受损    Ⅲ度烧伤

2.    轻症手术: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脑损伤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

新光海航新海康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分红是不确定的,红利领取方式:现金领取、累计生息、抵交保险费三种。 

投保案例

30岁的张先生为自己投保《新光海航新海康利保险组合》,

险种名称

基本保额

保险期间

交费年期

年交保费合计

新光海航新海康利两全保险

10

70

20

4080

新光海航附加新海康利重大疾病保险

10

70

20

保险利益:

1.        重疾保障金:70岁(含)前如患重疾,可获赔10万元,同时给付未领取红利。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

2.        轻症疾病:给付2万元,合同依然有效;

3.        轻症手术:给付1万元,合同依然有效;

4.        满期祝寿金:如一直身体健康,70岁可领取满期金10+红利47502元(中档)。

5.        身故高残金:保险期间内,发生身故或高残最高可获赔10,同时给付未领取红利。

     注:以上红利数据演示均按中档红利测算,红利是不确定的,详细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