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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属产品 > 福禄年年年金保险 分红型

 

产品特色:
投保即领——无须等待,保单生效即给付生存年金
年年领年金——年轻时,年年领保额5%生存年金;年长了,则年年领保额10%养老年金,活得久领得久,直到99岁高龄。
养老计划DIY——可自行选择55、60、65周岁作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保费全返——活到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另有一笔生存保险金,金额为所交年交化保费。
可转换年金产品——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可转换为当时我们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产品,灵活安排退休生活。
祝贺99长寿——活到99岁高寿,还可领取一倍保额祝寿金,提前贺迎百岁大寿。
分享红利——每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派发红利,使您坐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助您抵御通货膨胀。
 
产品形态:
产品名称:国泰福禄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交费期间:期交: 5年、10年、20年
养老年金领取年龄: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交费年期
5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55周岁领
45周岁
40周岁
30周岁
60周岁领
50周岁
45周岁
35周岁
65周岁领
55周岁
50周岁
40周岁

保险期间:至99周岁
 
保障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的,按已交年交化保险费的总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及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年金。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及自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届满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养老年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已交年交化保险费的总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红利领取的方式: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交保险费三种。
 
减额交清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可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时,重新计算出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约定的最低金额,否则不能办理减额交清。
办理减额交清后,初始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您的已交保险费金额变更为您办理减额交清时所确定的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再享有保单贷款、分红等权益。在您办理减额交清时,如本合同有附加合同的,则附加合同终止,您应同时办理附加合同的终止手续。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见11.13)执行。若您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或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案例
投保人 张先生 30岁 ,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10年,选择在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交费年期
年交保费合计
国泰福禄年年年金保险(分红险)
100000
99岁
10年
70110元

 
1)身故保险金
60周岁前不幸身故,则给予至身故日止所交保费,并与身故当时在现金价值取大后的身故保险金;
2)生存年金
30周岁至59周岁每年可领取生存年金5000元;
3)养老年金
60周岁至99周岁每年可获得养老年金10000元;
4)生存保险金
60周岁时,可领取701100元的生存保险金,或转换为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5)祝寿保险金
99周岁满期时,还可领取10万的祝寿保险金;